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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不按规定通过什字路口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头部受伤

    信息发布者:吴海瑞12
    2020-07-03 14:46:50   转载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不按规定通过什字路口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头部受伤

    民勤公安交警微发布 每日民勤 昨天







    【一盔一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不按规定通过什字路口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头部受伤


    事故经过:






    2020年06月17日09时58分,胡某莲(女,甘肃省民勤县南湖镇人)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民勤县三雷镇收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泉山路与收成路什字南口(民勤县城广场路苏武广场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王某军(男,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人)驾驶的沿泉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的甘CH8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







    当事人胡某莲驾驶非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横过有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从人行横道通过时未确保安全,且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违法行为:







    胡某莲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





    事故现场






    民勤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驾车转弯时,一定要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通过后视镜观察情况后再转弯,特别是左转弯要根据自己所在的左转弯道路况及路口情况转大弯,切记不可随意转弯。


    交警提示




    摩托车、电动车安全防护设施差,驾乘人员在遇到刮碰或摔倒时,极易造成头部受伤,而最有效的防护装备,就是带上合格的专用安全头盔。科学数据显示,佩戴高质量摩托车、电动车头盔能够有效减少头部伤害,将死亡风险减低40%,将严重伤害风险降低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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