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及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 凡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应在什么地方参保登记?
答: 新参保城乡居民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或者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镇(街道)社区进行参保登记。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 1.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筹集方式是怎样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样缴费?
1.正常缴费:参保城乡居民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农业银行或者农商银行网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或者开通农业银行、农商银行手机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缴费,或者微信、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缴费。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10日。
2.补缴:需到参保地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补缴单,持补缴单到农业银行或者农商银行网点缴费。
七、政府是如何补贴缴费的?
答:对选择4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省级补贴30元,县级补贴10元;对选择500-10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补贴60元,县级补贴20元;对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补贴60元,县级补贴25元;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补贴60元,县级补贴,30元;选择25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补贴90元,县级补贴,40元;对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省级补贴90元,县级补贴50元。
八、城乡居民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0年),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县财政按补缴年限每人每年补助1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九、政府对特殊群体是如何补助的?
答: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特困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个人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县政府为其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
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设立?
答: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十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
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有哪几部分组成?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按月计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从2020年7月1日起,60-64周岁人员县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上调5元,65周岁及以上人员县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上调10元,基础养老金分别达到118元或123元。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利息)除以139。
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可以继承吗?什么时候养老金领取终止?
答: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清退。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十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各级如何报告?
答: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死亡零报告制度。由村(社区)协办人员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死亡人员情况以报表形式,分别由村(社区)协办员、村(社区)主任、村书记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后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汇总上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村(社区)协办员在上报死亡月报表时,同时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准备领取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清退(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前年龄未达到71.6岁的清退个人账户)的相关资料,协办员及时报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丧葬补助金发放与个人账户清退手续。
十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从2015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就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从死亡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办理丧葬补助金领取手续的,不再发放丧葬补助金。
十六、城乡居民享受养老金人员死亡之后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93元+15元)×12=1296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十七、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1.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继承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表》;
4.继承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和民勤县农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账户号信息;
(注:村(居)委会协办员确认继承人的申领资格、审核相关材料,情况属实的,由村(社区)协办员和村(社区)负责人签字,盖村(居)委会公章后,将相关申报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所在镇、街道进行复核。镇(街道)复核汇总。以镇、街道为单位(一式四份报送)连同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式一份)一并报县社保中心。)
十八、缴费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清退应提交哪些资料?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镇(社区)或者社保中心填写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十九、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及来源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15年1月1日起,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进行县内转移,省内转移,省外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县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二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怎样认证?
答: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各镇(社区)、村委会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完成生存状况协助认证,并将认证结果由镇(社区)上报县社保中心。
二十二、欺诈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会受到罚款、失信“黑名单”惩戒,甚至坐牢吗?
答:《社会保险法》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多部门联合建立了联合惩戒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保险失信人,将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影响金融机构融资授信,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做出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勤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0935-5934160
0935-4136892